是否繼續向銀行支付貸款?
地震發生后,一些采取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因此毀損或滅失,很多購房者十分關心是否需要繼續向銀行歸還貸款的問題。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主要涉及房屋買賣和抵押貸款兩個法律關系。在房屋買賣中,是購房人與開發商之間就房屋買賣所達成的協議,開發商負責交付房屋,購房人負責支付房款;抵押貸款中,則是購房人與銀行達成的抵押貸款合同,購房人經開發商同意用擬將購買的商品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所得貸款用于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并承諾按約定歸還貸款。如果銀行按照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貸款義務,那么購房者就有義務按照約定歸還貸款,并不因房屋的毀損或者滅失而免除歸還貸款的義務。不過,如果投保了包括地震責任在內的商業保險則可以通過保險公司來支付尚未償還的貸款,或者購房人也在地震中不幸去世且其繼承人沒有繼承其遺產的,則可能導致銀行的貸款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落空。
因地震形成的危房應當如何處理?
地震后,部分房屋因受地震影響而損壞,但并未垮塌。對這類房屋應當按照所在區域,根據住建部頒布的《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農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術導則》《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進行認定處理。對經住建部門設立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為危房的,按照鑒定的級別分類處理,其中D級危房確無加固維修價值的應當整體拆除。
房屋倒塌損毀滅失后
土地使用權是否仍然存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房地一體的原則,房屋所有權人對其分攤、占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權,雖然地上建筑物因地震損毀,但合法土地使用權利不受影響。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期限住宅為7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因此,在使用期限內,地上房屋滅失,并不意味著土地使用權隨之滅失,除非地貌改變,土地滅失或政府提前收回,否則,土地使用權人仍然享有剩余年限的使用權,并可自動續期。就農村宅基地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因地震造成的損害
哪些商業保險可以獲賠?
地震屬于不可抗力,在很多商業保險中地震通常被列為免責條款,是否能得到理賠一般以保險合同的約定為準。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險一般是將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傷亡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的,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受益人都能獲得賠償,其中包括地震、臺風、海嘯等自然災害。因此,事前投保了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個人意外醫療保險、旅游意外險等險種的都可以獲得賠償。而財產保險則要視情況而定,我國各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條款、承擔保險責任范圍、除外責任(即免除責任)約定等是有所區別的。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廣和賠償金額巨大,保險公司一般將其作除外責任處理,即將“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規定在“責任免除”條款中。因此,家庭財產保險通常對地震這種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不予理賠,大多數家財險是將“地震險”作為附加險。
總之,對家庭財產(如汽車、房屋等)保險,地震一般都被列入了除外責任范圍,即不在保險公司賠付之列;而在建筑工程領域,如購買了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地震引發的損失一般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會在扣除約定的免賠金額后予以賠付。但是,按照地震發生后保險主管部門的要求,即使已列入除外責任的事項,保險公司也可考慮通融賠付(即協商賠償)。因此,索賠前要看清保險條款中的約定,只要保險合同沒有明確將地震因素列為除外責任的,均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正在上班的人員因發生地震而傷亡
是否能按工傷處理?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有關規定,凡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于各種不安全因素,包括物質的或自然的原因而發生的偶然事件造成的職工個人傷害,除非單位能證明屬于職工本人自身故意行為所致外,均應該認定為工傷。因此,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內發生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如廠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而傷亡,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另外,因工到地震災區出差期間發生地震而傷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也應當認定為工傷。